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402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负责人陈加梅,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严祥平、陈珊珊,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三江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金林路。法定代表人蔡加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三江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公司以本案应属于厦门海事法院管辖欲另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为由,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公司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戴剑萍
审 判 员 李小红
人民陪审员 郑秋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龙毓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