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23执异5号案外人袁运明,务工。申请执行人郭新新,个体户。被执行人王建发,经商。被执行人彭春兰,经商。被执行人王凯,经商。被执行人孝感市融兴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法定代表人宋海燕,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孝感市宇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发,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云梦县正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法定代表人王建发,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正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凯,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裕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法定代表人彭延建,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新新与被执行人王建发、王凯、彭春兰、孝感市融兴大酒店有限公司、孝感市宇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梦县正业电器有限公司、湖北正业物流有限公司、湖北裕盛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袁运明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本院解除对正业阳光10号楼1单元903号商品房的查封。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袁运明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袁运明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袁运明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鹤龄
审 判 员 杨 巍
代理
审判员 陆玉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盛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