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监字第12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现住包头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某某,现住包头市。申请再审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白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财产分割不当,要求再审。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所争议的房屋的价值并无异议,只是对如何分割及分割份额持有异议,且再审期间申请再审人不能提交新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再审理由成立。故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王志宇
审判员 刘福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魏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