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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刑更0685号

刘华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0685号罪犯刘华,又名柱子,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作出(2005)镇刑初字第0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4年8月27日至2022年8月26日止。于2005年1月26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9年5月19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5月29日减刑十一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区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刘华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4年6月22日晚,被告人刘华、王中相等人预谋后,蒙面持刀窜至本村妇女王某某家,对王某某进行威胁,将40余元现金抢走,尔后又由刘华按住该女,王中相强行对该女实施了奸淫。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华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2015年5月、2015年10月表扬6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华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为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4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

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