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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219-2号

王小强与潘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彩芳,王小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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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219-2号原告潘彩芳,男,汉族,1957年6月12日出生。被告王小强(曾用名王强),男,汉族,1969年9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彩芳诉被告王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彩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小强75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潘彩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孙丽云名下位于开封市鼓楼区**区**号房产(产权证号:31*****;建筑面积93.24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二伟��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申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