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959号申请执行人郝祯春。被执行人潍坊盛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法定代表人郑汝波,经理。被执行人郑汝波。申请执行人郝祯春与被告潍坊盛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汝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奎民一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
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文智
审 判 员 陈俊山
审 判 员 高 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刘 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