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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1959号

郝祯春与潍坊盛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汝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3-15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祯春,潍坊盛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汝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959号申请执行人郝祯春。被执行人潍坊盛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法定代表人郑汝波,经理。被执行人郑汝波。申请执行人郝祯春与被告潍坊盛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汝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奎民一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

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文智

审 判 员 陈俊山

审 判 员 高 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刘 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