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574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郑畅翔,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任立国,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王亚芳。
被执行人:胡力京。
被执行人:周朵朵。
被执行人:慈溪市横河镇湖东五金厂。住所地:慈溪市。经营者:任立国,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00361号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任立国、王亚芳、胡力京、周朵朵、慈溪市横河镇湖东五金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任立国、王亚芳、胡力京、周朵朵、慈溪市横河镇湖东五金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7112.09元及判决利息,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430元,执行费33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55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审 判 员 莫 建 江助理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韩炯(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