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刑更264号罪犯曾凡欣,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30日以(2007)南刑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凡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至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止。宣判后,于2007年8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22日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至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曾凡欣在服刑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3日晚10时许,李某在网吧因琐事与侯某发生争吵,李某即纠集张某等人,并用电话联系被告人等人。被告人等人赶到,见张某等人正在厮打侯某,即上前对侯某进行殴打,用彩砖、石棉瓦打侯某的头部,用弹簧刀扎侯某的大腿,后被告人等人逃离现场。侯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其系主犯。罪犯曾凡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曾凡欣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凡欣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芦 倩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