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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63号

威海雨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区分公司与王伟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威海雨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区分公司,王伟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63号申请执行人威海雨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区分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瞳路38号。法定代表人吴云桥,经理。被执行人王伟芳。上列当事人之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15)威经技区民初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履行了前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执行费1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姜开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