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63号申请执行人威海雨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区分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瞳路38号。法定代表人吴云桥,经理。被执行人王伟芳。上列当事人之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15)威经技区民初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履行了前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执行费1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姜开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