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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民初350号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兰贵、鲍玉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兰贵,鲍玉涛,李方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350号

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先争,主任。

被告:刘兰贵。

被告:鲍玉涛。

被告:李方杰。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兰贵、鲍玉涛、李方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海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姚志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