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350号
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先争,主任。
被告:刘兰贵。
被告:鲍玉涛。
被告:李方杰。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兰贵、鲍玉涛、李方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海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姚志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