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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4民初110号

张道恒与宋厚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道恒,宋厚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4民初110号原告张道恒,男,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宋厚峰,男,出生时间不详,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恒诉被告宋厚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道恒的撤诉申请无违背法律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道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道恒承担。

审判员  陈延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