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4民初110号原告张道恒,男,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宋厚峰,男,出生时间不详,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恒诉被告宋厚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道恒的撤诉申请无违背法律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道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道恒承担。
审判员 陈延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