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302号罪犯魏飞飞,男,199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张中刑终字第000062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魏飞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的刑事判决。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将罪犯魏飞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魏飞飞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三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飞飞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魏飞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月3日起至2016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燕峥
代理
审判员 殷君芳
代理
审判员 马晓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