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9民初148号原告林毅龙。被告林伟。被告林雅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毅龙与被告林伟、林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毅龙于2016年2月2日与被告林伟协商达成本案借款的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毅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林毅龙负担。
审判员 李 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