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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民终字第2329号

陶素芹与胡方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陶素芹,胡方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终字第23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陶素芹,居民。委托代理人仲帅,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方友,居民。委托代理人孙高波、黄治国,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陶素芹与被上诉人胡方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泗洪县人民法院(2014)沭胡民初字第0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陶素芹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陶素芹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陶素芹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上诉人陶素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兵

代理

审判员 朱 海

代理

审判员 孙 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袁海燕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