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民初字第3980号原告汤长世,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委托代理人印宁,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正娟,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青苹果时尚旅店有限公司,住扬州市广陵区沿河街1号52幢3号。法定代表人朱正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学俊,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佳佳,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汤长世与被告扬州青苹果时尚旅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后,由
审判员叶城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长世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汤长世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长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汤长世承担。
审 判 长 叶城斌
人民陪审员 俞德平
人民陪审员 赵长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正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