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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财保9号

安徽省鑫华物资有限公司与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合肥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鑫华物资有限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财保9号

申请人:安徽省鑫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王莉,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有良,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谈世国,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严达,董事长。

被

申请人: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胡自长,经理。

申请人安徽省鑫华物资有限公司因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同时为了保证将来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4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董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