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财保9号
申请人:安徽省鑫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王莉,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有良,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谈世国,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严达,董事长。
被
申请人: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胡自长,经理。
申请人安徽省鑫华物资有限公司因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同时为了保证将来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4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董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