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刑更398号

王春晓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刑更398号罪犯王春晓。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8日作出(2006)河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春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后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1)临兰刑初字第10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2月20日减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6月30日减刑一年。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王春晓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春晓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王春晓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春晓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刘玉环

代理

审判员  路宝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侯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