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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余民初字第01011号

顾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顾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余民初字第01011号原告顾某。委托代理人许建忠,南通市通州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施鹏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马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