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余民初字第01011号原告顾某。委托代理人许建忠,南通市通州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施鹏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马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