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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4039号

菅福兵申请执行赵来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菅福兵,赵来仙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039号申请执行人菅福兵,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赵来仙,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菅福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来仙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东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温 智

代理

审判员 王 健

代理

审判员 孙 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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