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3刑初29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男,于广西靖西县,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靖西县。2013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20日因本案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被告人韦某,男,于云南省广南县,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南县。2015年8月20日因本案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蓬检诉刑诉(2015)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韦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洁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6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陆某、韦某经密谋盗窃后,窜至本区棠下镇宏图塑料管厂对面梁某林出租屋18号出租房被害人滕某甲住处,用铁枝撬开挂锁后推门入屋,盗走屋内的人民币3元、银项链一条;后二名被告人又用上述手段进入上述出租屋10号出租房被害人任某甲住处,盗走屋内的人民币1100元、金色项链一条、金色戒指一枚。2015年8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陆某、韦某经密谋盗窃后,窜至本区棠下镇桐井村委会奎联村18号二楼出租屋2号房被害人胡某甲住处,利用携带的网卡拨开锁闩后推门入屋,盗走屋内的人民币80元。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陆某、韦某无视国家法律,共同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韦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陆某、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陆某、韦某经密谋盗窃后,窜至本区棠下镇宏图塑料管厂对面梁某林出租屋18号出租房被害人滕某乙住处,用铁枝撬开挂锁后推门入屋,盗走屋内的人民币3元、银项链一条;后二名被告人又用上述手段进入上述出租屋10号出租房被害人任某乙住处,盗走屋内的人民币1100元、金色项链一条、金色戒指一枚。2015年8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陆某、韦某经密谋盗窃后,窜至本区棠下镇桐井村委会奎联村18号二楼出租屋2号房被害人胡某乙住处,利用携带的网卡拨开锁闩后推门入屋,盗走屋内的人民币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任某乙、胡某乙、滕某乙的陈述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蓬)公(司)鉴(痕)字(2015)38号手印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陆某、韦某的供述材料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韦某无视国家法律,共同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韦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建议对被告人陆某判处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韦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涉案银项链、金色项链、金色戒指由于已灭失无法进行价格鉴定,待查清其价值后再依法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告人陆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陆某、韦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二、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陆某、韦某退赔被害人任明秀的损失人民币1100元;退赔被害人胡廷贞的损失人民币80元;退赔被害人滕允红的损失人民币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侵稳
人民陪审员 黄长卿
人民陪审员 郑丽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树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