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太升南路支行。负责人张敏,行长。被执行人付明书。被执行人徐慧祥。被执行人四川树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明书,总经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太升南路支行与付明书、徐慧祥、四川树人钢结构工程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5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付明书、徐慧祥、四川树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429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伍春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