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开民初字第00127-2号原告盐城世纪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街道嫩江路10号。法定代表人卞兴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萍,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涌鑫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吴涌钧,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涌钧,男,1967年9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02196709294353,汉族,盐城涌鑫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南路9号。被告南通涌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吴涌钧,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盐城世纪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涌鑫地产有限公司、吴涌钧、南通涌鑫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世纪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世纪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世纪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72元,减半收取40936元,由原告盐城世纪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为华
审 判 员 朱明华
代理
审判员 周洪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亚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