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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中法刑一初字第95号

彭某1、曾某等与刘俊峰、韦金银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彭某1,曾某,彭某2,刘俊峰,韦金银,杨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