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朱贤毫。申请执行人朱某1。申请执行人朱某2。申请执行人黄兰香。申请执行人赖记英。被执行人深圳市粤烽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白石龙逸新秀村100-106号1502房,组织机构代码797969870。法定代表人贾韫恺。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15]41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粤烽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龙华人民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岸 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唐强(兼)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