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92号
原告:宋长宏,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赵东,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长宏诉被告赵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长宏提供的被告赵东的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长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祝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建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