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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192号

宋长宏与赵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长宏,赵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92号

原告:宋长宏,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赵东,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长宏诉被告赵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长宏提供的被告赵东的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长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祝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建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