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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刑更4号

腾永欠故意伤害案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刑更4号罪犯腾永欠,男,1974年12月8日生,傣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2011)隆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腾永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28日、2014年4月30日,经本院2次裁定共减刑二年。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腾永欠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腾永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3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腾永欠实际服刑刑期已达到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腾永欠予以假释,假释后的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惠玲

审判员  李爱琼

审判员  张相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冰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