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202号罪犯吴治德,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贵州省黄平县。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穗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治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5000元(未缴纳),追缴赃款5900元,(未缴纳)。2014年9月26日从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东坡监狱提供该犯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治德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监狱表扬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治德减去有期徒刑1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罗维(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