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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91民初6号

王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91民初6号

原告:王某。

被告:姚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

二○一六年二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冯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