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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刑更402号

李铁虎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刑更402号罪犯李铁虎,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社旗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以(2011)二中刑初字第18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铁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人民币379580元。刑期自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至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以(2011)高刑终字第5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刑事部分判决。宣判后,2012年4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铁虎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3日,该犯在北京朝阳区大屯浴都城俱乐部保安宿舍内,与同某一邢某发生冲突。其间,该犯用拳击打邢某的头面部,并将其踹倒。同年5月28日在医院救治,后因抢救无效于同年6月18日死亡。罪犯李铁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铁虎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铁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至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代

审 判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