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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执字第40号

XX与袁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袁明,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执行XX申请执行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禹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祥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