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袁明,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执行XX申请执行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禹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祥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
XX与袁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袁明,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执行XX申请执行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禹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祥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