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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28号

农建炳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农建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28号罪犯农建炳,男,壮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农建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农建炳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2年4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对罪犯农建炳减刑一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农建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农建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优秀学员。自2013年10月起至2015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7.6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农建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农建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曙光

代理

审判员  谢 辉

代理

审判员  皮艳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文胜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