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582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无极县美凯旺木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无极县美凯旺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 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司伟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