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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民初318号

四川省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祥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省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祥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318号原告四川省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工南路888号。法定代表人冉观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文莉,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祥义,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祥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小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钟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