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126号原告苏某某,女,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栗某某,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和好,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判员 栾海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佳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