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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刑更494号

马艾由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494号罪犯马艾由不,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康乐县人,文盲,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1日作出(2006)兰法刑一初字第05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马艾由不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5年7月24日起至2025年7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本院于2009年9月14日将罪犯马艾由不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5年7月24日起至2024年4月23日止);本院于2011年5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7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5年7月24日起至2021年2月23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马艾由不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艾由不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艾由不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5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辉峰

代理

审判员  雷红荣

代理

审判员  史晨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