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970号原告刘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袁佳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涂露,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融资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以北、中山园路以东新豪方大厦8B。法定代表人林钰婷。被告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以北、中山园路以东新豪方大厦8C。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XX飞,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健诉被告深圳市融资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2016年1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发布通报称,2016年1月18日,深圳南山警方对深圳市融资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已经对本案涉及的同一事实立案侦查,故本案有涉嫌经济犯罪,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23元,该款原告已预缴,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贺冬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朱珏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