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659号原告杨文华,男,63岁。被告潘仁军,男,5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华与被告潘仁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泽民
代理
审判员 赵春玲
人民陪审员 庄婷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