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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659号

原告杨文华诉被告潘仁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杨文华,潘仁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659号原告杨文华,男,63岁。被告潘仁军,男,5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华与被告潘仁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泽民

代理

审判员  赵春玲

人民陪审员  庄婷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