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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更464号

闫春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春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464号罪犯闫春辉,曾用名:闫文辉,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肇东市人,初中文化,现于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5日作出(2008)金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闫春辉崔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4月25日投入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2011年12月16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不变;2013年11月18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28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8月21日止。执行机关辽南新入监犯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闫春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累计积分21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闫春辉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情况介绍、罪犯积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闫春辉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闫春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8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庆福

审判员  华云捷

审判员  徐凤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