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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行初5号

郑新中原乾通(新密)煤业有限公司诉新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06行初5号原告郑新中原乾通(新密)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留海,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告新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樊瑞辉,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新中原乾通(新密)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新中原乾通(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以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于2016年2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新中原乾通(新密)煤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新中原乾通(新密)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新中原乾通(新密)煤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人民陪审员  禹敏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甜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