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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财保16号

安徽中升药业有限公司与陈玉进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东至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中升药业有限公司,陈玉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财保16号

申请人:安徽中升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香隅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满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结算,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新征,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陈玉进,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申请人安徽中升药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玉进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有关金融机构存款、有价证券、理财产品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或冻结、提存被申请人享有的等额债权及收益。申请人以其自有财产予以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中升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玉进在相关金融机构存款、有价证券、理财产品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财产或对其应得等额收益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朱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