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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268号

刘建伟与樊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建伟,樊志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268号原告刘建伟,男,34岁,汉族,个体。被告樊志龙,男,31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伟诉被告樊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樊志龙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伟撤回对樊志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学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