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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1472号

汪永璃与连云港市明国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丁秋霞2015)港商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永璃,连云港市明国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丁秋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472号

申请执行人:汪永璃。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明国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丁秋霞案由:餐饮服务合同申请执行人汪永璃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明国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丁秋霞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商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港商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玲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孙红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艺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