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芷民二初字第395号原告鹤城区联谊钢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怀化市鹤城区华侨钢材市场新区1070号。经营者杨满胜。委托代理人袁星星(特别授权),女,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经营部员工。委托代理人李俊洁(特别授权),芷江县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宗桥,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波,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土家族。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依法受理原告鹤城区联谊钢材经营部诉被告谢宗桥、张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鹤城区联谊钢材经营部于2016年2月2日以被告方已付清货款、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宗桥、张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鹤城区联谊钢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城区联谊钢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谢宗桥、张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6元,依法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鹤城区联谊钢材经营部承担。
审 判 员 李建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唐一超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