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200号原告临安天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丁香苑小区1幢营业房206室,机构代码证号06099780-X。法定代表人徐县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傅娅红,女,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天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傅娅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临安天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安天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撤回对被告傅娅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安天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安天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应盼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沈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