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916号
原告:栾灵学,现住农安县。
被告:张希武,现住农安县。
被告:张希海,现住农安县。
被告:张希峰,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栾灵学诉张希武、张希海、张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栾灵学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审 判 长 徐成信
代理
审判员 廉 洁
人民陪审员 崔向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