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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3916号

栾灵学与张希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栾灵学,张希武,张希海,张希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916号

原告:栾灵学,现住农安县。

被告:张希武,现住农安县。

被告:张希海,现住农安县。

被告:张希峰,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栾灵学诉张希武、张希海、张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栾灵学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审 判 长  徐成信

代理

审判员  廉 洁

人民陪审员  崔向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