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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506号

牛红才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506号罪犯牛红才,乳名金亮,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信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红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犯刑期自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止。该犯于2011年12月1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牛红才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牛红才于2010年3月14日至2010年9月5日间,伙同他人在312国道罗山县固始县境内,采取尾随跟车方式,盗窃过往车辆上货物,共作案18起,盗窃数额3890035.62元。被告人牛红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系累犯。罪犯牛红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记表扬5次,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牛红才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牛红才减去刑期一年一个月。刑满日期: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志安

代理

审判员  吕先锾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