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410-2号原告颜波,男,生于1977年3月2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贾记岩,男,生于1969年12月20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法定代表人周脉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波与被告贾记岩、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波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将被告贾记岩、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4万元予以冻结,为此原告以其名下长房权证城私字第090**号房产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登记在颜波名下,房产证号为:长房权证城私字第090**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转让、抵押、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治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庄启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