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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410-2号

颜波与贾记岩、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颜波,贾记岩,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410-2号原告颜波,男,生于1977年3月2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贾记岩,男,生于1969年12月20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法定代表人周脉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波与被告贾记岩、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波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将被告贾记岩、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4万元予以冻结,为此原告以其名下长房权证城私字第090**号房产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登记在颜波名下,房产证号为:长房权证城私字第090**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转让、抵押、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治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庄启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