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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字第281号

郑恒祥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字第281号罪犯郑恒祥,男,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6日作出(2005)榕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恒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郑恒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10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5年1月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郑恒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恒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

二0一三年八月至

二0一五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分,二0一三年度、二0一四年度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郑恒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郑恒祥执行财产刑不够积极,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恒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 景 彤

审 判 员 黄 美 华

代理

审判员 陈 煌 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韦婷(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