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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360号

XX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XX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360号罪犯XX涛,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一中刑初字第644号刑事判决,认定XX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XX涛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作出(2010)高刑终字第674号刑事裁定:驳回XX涛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刑事部分判决。该犯刑期自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止。该犯于2011年3月2日交付执行。2013年11月8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142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XX涛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XX涛于2009年3月22日,该犯伙同他人北京市在大兴区青云店镇南大红门市场欲参与斗殴,在其领取作案工具时,因怀疑於某某对自己拍照,遂对於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罪犯XX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XX涛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XX涛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