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莲民初字第04771号

原告师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师X,陈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初字第04771号原告师X,女,1985年3月11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争战,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X,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晖,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师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X及其委托代理人董争战、被告陈X及委托代理人李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7月26日领取结婚证。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加之双方性格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差异,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发生争吵以至于婚后不久就开始分居,双方曾同意离婚,并因此协议离婚但未果。

原告曾于2014年9月向贵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贵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15年3月4日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是在判决书生效之后的半年多时间里,原、被告依然分居,甚至联系都没有。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长安福特福克斯轿车一辆)。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并未分居,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诉述不是事实。希望原告能够审慎处理婚姻关系,并撤回离婚的诉讼请求。被告作为丈夫,愿意负担起应承担的责任。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虽然目前婚姻出现了问题,但是被告愿意以最大的努力挽救婚姻,故不同意离婚,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离婚诉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7月26日原、被告在西安市莲湖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有时因家务产生矛盾。2014年5月15日,原告开始与被告分居至今。2014年9月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5年3月4日,本院作出(2014)莲民初字第03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此后原、被告关系既未改善,夫妻矛盾也未加剧。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一年后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原、被告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虽有矛盾,但显系双方缺乏沟通所致,并非不能调和。2015年3月本院作出(2014)莲民初字第03694号民事判决书后,原、被告夫妻感情状况虽无明显改善,但夫妻矛盾也并未加剧,故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因此对原告所诉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师X要求与被告陈X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晓凤

审 判 员  史 琳

代理

审判员  孙龙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小平 微信公众号“”